“二战”结束后,日本通过一系列教育改革,逐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有效保证了农村教师的福利待遇。分析日本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制度特点,有如下启示。 制定关于教师工资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央政府负责支出的具体比例。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明确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责任,确保有稳定的经费收入,从而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中央政府支出的教师工资经费尽量提高,构建中央政府负责的教师工资财政制度。日本政府近年来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不恰当,造成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导致教师工资减少。因此,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师工资,中央政府应最低保障50%的筹措比例。 鉴于地方政府特殊性以及实际情况,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发放倾斜性津补贴。学校条件越差,教师工资收入越高。如此,津补贴才能反映劳动环境等实际情况,从而建立与其他津补贴性质不同的倾斜性津补贴保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