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8日 星期三
局内人
如何让戒尺不再“烫手”
李纪超

    近年来,教育惩戒事件屡成“爆款”,在越界与缺位的舆情交互作用之下,教师手中的戒尺越来越烫手。

    这种现象与传统似有不符。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惩戒被视为维持教学秩序、培养学生品德的必要手段。《学记》写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和楚分别指苦荼、荆条两种植物,其枝条可以制成杖,用来惩罚犯错的学生,意指通过戒尺等工具树立教师威信。

    在很长一段时间,教师是文化知识和教育活动的权威,各方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给予了足够的理解和包容。但随着教学关系中学生主体意识、平等观念的增强,人们对教师惩戒行为的认识也从理解、包容变得审慎。与此同时,学校和教师在长期形成的惯性之下,认识和行动不能及时与时代接轨,加之相关惩戒制度还不完善,实施教育惩戒权时教师难免左右为难。

    其中,教师比较关注的是教育惩戒行为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细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和学校对违规学生实施的“管理、训导或矫治”行为,并对惩戒行为进行分级管理。尽管构建了基本规范,但现实操作性仍然不足,不少教师表示对“适当惩戒”的尺度把握不准。这也是现实中屡屡出现惩戒不当的一个重要原因。况且每个学生的个性不同,对惩戒行为的反应也不同,导致惩戒结果充满不确定性,这些都加大了“适当惩戒”的执行难度。另外,惩戒行为产生歧义后,教育部门如何处理家长意见也是教师实施惩戒的重要因素。在具体处置过程中,管理者往往遵循结果导向原则,能否平息舆论是首要标准,不管教师管教行为如何,只要出现不良后果就判定教师行为失当。凡此种种都增加了教师使用惩戒权的“成本”。

    “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教师受到尊敬,所传授的知识技能才能得到尊重。教书育人从来不是单纯传授知识,还有心灵的启迪、人格的塑造、言行的引导,如果局限于知识传授,那样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教育是有温度的事业,其温度就在于有教有管。就像父母对待孩子一样,既要有循循善诱的关心和爱护,也要有合理的批评教育。倘若教育惩戒无法实施,一些教师从主动教学转向“防御性教学”,只完成知识传授的最低任务,对待学生的问题视而不见,受影响最大的可能还是学生——缺乏必要的惩戒,会导致学生责任认知缺失、法律规则意识淡薄,此时若家长宠溺孩子而学校又不能及时补上这一课,导致其野蛮生长,将来走上社会可能会做出更多不良行为。

    当时代环境和制度供给改变了,教师是被动卷入舆论的旋涡,还是积极转变认识、改变行动?我认为,教师和教育管理部门都要主动适应教育环境之变,从立德树人出发,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一是用科学的探索为学校和教师赋能。构建科学的教育关系和育人文化,学校和教师应当适应新型教学关系,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合理惩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实践中,学校和教师可以尝试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不因噎废食。这也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所倡导的。

    二是用细化的制度为教师撑腰。用完备的制度规范平衡教师权利与义务,也为教师履职提供指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启了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建设的第一步,虽然只是一个开始,但也为下一步继续完善留下了注脚和期待。学校和教师要立足教育教学实际积极探索,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吸收一线生动、有效的教育惩戒方式,逐步细化相关规范和教育惩戒边界,让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有章可循。

    三是用公正的处理为学校和教师托底。教育管理部门既要对体罚坚决说不,也要为实施教育惩戒托底。当教师因合理、合规行使教育惩戒权而被学生或家长举报时,相关部门和学校管理者要实事求是、追求真相,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让教师承担全部责任。今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有一则“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就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可见,合法合规处理纠纷事件才是对学生最好的保护、对教师最大的支持。

    落实教育惩戒权需要标本兼治,秉持长期主义,不断完善、持续改进。家长和社会要给予学校、教师充分的信任、理解和包容,支持学校和教师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共同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当戒尺依法安放,教育方能水到渠成。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