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律师推理的规范困境与建构思路
陈彦儒

    随着大语言模型技术快速迭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简称“生成式AI”)相关工具已成为律师法律推理的重要助手。在当前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滞后于技术应用的情况下,亟须明确推理行为边界,解决供给不足问题,构建起实用可行的规范体系,以服务于实务。

    现行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针对AI使用场景的细化规定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文件中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一般性条款,可部分涵摄生成式AI辅助推理相关行为,但覆盖范围有限、解释空间模糊,不能适配技术应用的现实需求。如律师使用AI生成案例检索报告未核查出虚构案例导致代理意见被法院驳回,由于输出内容的核查标准、核查范围与责任边界空白,此时难以判断律师是否违反勤勉义务。

    相关规范明确律师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律师向AI工具输入案件敏感信息、委托人隐私等内容,大模型的记忆功能、训练数据共享机制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现行规范未针对AI使用场景下的保密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未明确律师在输入敏感信息前的风险评估义务和脱敏处理要求,难以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部分律师因缺乏AI素养,无法识别AI生成内容中的错误,无法防范AI使用相关风险,也违背了关于独立判断义务和胜任能力要求。

    规范困境表现为“无据可依”“有规难依”“有规冲突”三类。把握各类困境的核心问题,分析其特征与表现形式,是后续规范建构的前提。

    因现行法律规范、律师职业伦理条款未作出任何规定,律师使用AI缺乏明确指引,导致责任难以界定,构成“无据可依”的规则空白型困境。例如,AI生成法律文书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责任认定空白;AI生成虚构案例、错误援引法条,导致委托人合法权益受损,或导致律师违反执业伦理、面临行业惩戒;部分AI工具未完成安全评估与备案,存在数据安全等风险。

    有的现行规范虽有原则性规定,但条款较模糊、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与判断标准,导致律师无法准确把握行为边界,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合规时也存在困难,形成“有规难依”的规则模糊型困境。如律师使用AI生成案例检索报告,仅核对案号与裁判法院,未核对裁判要点与案件关联性,导致引用案例与本案无关,此时难以判断律师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律师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参考AI生成意见,是否可以将AI生成的意见作为核心推理依据,过度依赖AI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缺乏规范解答,使独立判断义务与AI辅助的边界模糊不清。

    部分AI辅助律师推理行为时,受到多个规范约束,不同规范的要求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导致律师无法同时遵守所有规范,陷入两难,这种“规范冲突”源于不同规范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不同,且未针对AI辅助场景进行协调。如实务中,部分具备强大推理能力的海外模型或未备案的国内垂直模型,并未向用户(律师)公开其算法备案状态。律师使用此类工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若选择合规工具可能存在功能不完善、效率较低的状况,此时效率与合规产生冲突。

    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规范体系。建构规范应聚焦于律师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控制”与“结果核查”标准,从“要不要用”的价值宣示,转向“怎么用才算尽到义务”的操作规程,在鼓励技术赋能与坚守职业伦理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首先,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风险分级原则。根据使用场景、工具类型、输入信息敏感度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规范要求。针对重大案件、敏感信息推理等高风险场景,设定严格的规范要求,强化律师的核查、保密与披露义务。对于通用法条检索、文书模板生成的低风险场景,放宽规范要求,兼顾效率与合规。二是律师主导原则。明确律师在AI辅助推理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强调律师独立思考与专业判断,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范与自身办案经验进行审慎核查、分析与调整,最终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与代理策略。三是透明可追溯原则。生成式AI辅助律师推理的过程应具备透明度,律师应向委托人、司法机关披露AI的使用情况,对AI的使用过程、输入输出内容、核查记录等进行全程留存,确保推理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认定。

    其次,在规范体系的构建路径上,宜采取“行业自律先行、法律规制跟进”的渐进策略,逐步形成覆盖生成式AI辅助律师推理全过程的规则体系。一是以行业内部规则填补当前规范空白。行业协会应率先制定专项操作手册,针对AI辅助法律推理的具体场景,细化律师在勤勉核查、保密风险防控、独立判断保持等方面的行为准则,明确不同使用情境下的合规标准与责任边界。同时,依托行业资源建立系统化的AI应用培训机制,重点提升律师识别模型生成错误、防范敏感信息泄露等实务能力。二是在行业经验成熟后推动法律层面的制度化。待行业指引经过充分实践检验,适时启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上位法修订,增设针对生成式AI辅助律师推理的专门条文,从法律层面明确AI使用的基本底线、禁止性事项及相应的职业责任。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厘清AI生成法律文书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以及律师在使用AI工具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义务等。三是建立多元协同监管机制,确保规范有效实施。建立司法机关、律师协会、AI研发方、委托人多元协同的监管体系。司法机关负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律师使用生成式AI辅助推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规范、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予以纠正;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使用生成式AI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行业惩戒与培训指导,及时处理律师违反规范的行为;AI研发方负责提供合规的AI工具,完善AI的风险防控功能,向律师披露AI的局限性与使用风险;委托人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对律师使用生成式AI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核心规则方向上,规范建构应限定适用范围,明确生成式AI在律师推理中的适用边界。根据AI介入推理的程度建立分层审查义务体系,对AI生成的法律检索结果,律师应对关键法条和核心判例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AI在推理时出现的“逻辑跳跃”“隐藏前提假设”“价值判断偏差”等,应进行全面核实与防范。区分不同情形设定披露义务的层级,对于涉及客户重大利益或高度依赖AI推理的案件,律师应当获得客户的明确知情同意;对于日常性、辅助性的AI使用,可以通过委托合同中的概括性告知条款履行披露义务。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