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惩戒要力度也要温度
胡建兵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今年教师节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重申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其实,这并不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支持教师实施积极管教,2021年起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国家赋予教师对犯错的学生有惩戒权,但并未详细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惩戒措施。教师不知道哪些惩戒措施与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知道哪种方式才是正确的,很容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感到手足无措。如果遇到内心比较脆弱的学生,可能教师批评几句就会受不了,甚至教师的批评还可能成为压垮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学生出现问题,教师往往是第一个被质疑、批评的对象,这就将教师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严厉管教吃力不讨好,甚至引来家长投诉,听之任之反而落得轻松,但若如此不作为,对于教育良性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成长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看,《意见》重申维护教育惩戒权,对纠正“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观念具有重要作用,为教师发挥教书育人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那么,学生犯错后教师能不能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但是近年来,教育惩戒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不可否认,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与教育目的相背离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从这个角度看,一些教师惯用的体罚有损人格尊严,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不属于教育惩戒范畴。

    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在这个框架内,教师用什么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戒才能起作用呢?这就必须有实施细则,否则教师很难把握分寸,不能仅仅用立法的方式画一个笼统的框架。如果规则太过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便容易引起争议。现行法律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的界限又十分模糊,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制定配套细则,用明确的规范和细则赋予教师惩戒权,让教师依法依规认真管教学生,消除教师的忧虑。

    无论从世界范围内看他国经验,还是从本土实际出发看教师需求,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都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应当有也必须有。国家在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同时,要不断细化“戒尺”的刻度,让“戒尺”有力量更有温度,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搁置或滥用。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教育惩戒权、保护学生权益,相关部门还要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允许学生或家长申诉,这也是必要之举。当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少了,家校之间的信任与默契程度提高了,教师的惩戒权才会有力度又有温度。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