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新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这部时隔20年首次“大修”的“小刑法”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条款进行了多处修订,体现了加强保护、严慈相济的特点。
既不“一放了之”,也不“一罚了之”
长期以来,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的过轻处理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反复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表示,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会故意利用年龄不够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比如从事盗窃,一些团伙反复砸停放汽车的玻璃窗,撬临街的店铺进行盗窃,甚至有上百次违法记录”。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行政拘留具有较为明显的法律制裁效果,但长期以来在治理未成年人违法问题上得不到有效实施。”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郝盼盼告诉记者,学生欺凌问题的高发期在初中,正好是12—15岁的年纪,却囿于年龄无法执行行政拘留,以至于个别未成年人形成即使违法公安机关也没有办法的认知。
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惯例,规定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拘留;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拘留,而非此前的“一放了之”。
针对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频发的现象,新法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此外,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张义健表示,这样规定后能更好发挥公安机关、学校在协同治理学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张杰告诉记者,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和矫治教育,但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衔接,特别是由公安机关主导或衔接的矫治措施缺乏明确、刚性的规定。“新法强制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采取矫治措施,堵住了制度疏漏,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落实。”
新法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存在和学校的报告责任,对学校处理学生矛盾也是一种“解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民族中学校长牛明向记者表示,“以法处之、以法断之”可以避免单纯调解可能带来的花钱了事以息事宁人的弊端,根据经验,他认为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也应该被明确。
“这对于不敢管、不愿管学生欺凌等问题的学校和教师也是一种督促和赋责。”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
记者注意到,增加以上条款是与近年来社会变化相适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多起未成年人犯下的恶劣刑事案件也在频频挑动公众神经。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新法也并非简单地“一罚了之”。新法规定,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新法明确赋权并要求公安机关承担法定责任,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处遇模式从单一惩戒向‘处罚—矫治’二元结构的转型。”张杰认为,新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理念。
不过,郝盼盼也提出了自己的隐忧,他认为新法实施后家长有可能会更多寻求公安机关介入,需要平衡好警察权力与学校管理权的关系;对未成年学生采取行政拘留也有可能会出现“标签化”效应,要平衡打击违法行为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
2023年,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校方拒收,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面临重重阻力,舆论一时哗然。
类似的问题今后将不复存在。新法第136条增加了众望所归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这意味着此前时有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后留下记录,进而在升学、工作等场合受到区别对待的现象将会随之消失。
与此一脉相承,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尊重其人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涉未成年人办案程序,规定警察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权益保障;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监护人和听取意见;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
新法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涉及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传播的条款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也明确要从重处罚。“未成年人暴露在酒精、暴力、性骚扰等环境中极易诱发多种违法犯罪,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伤害。”张杰认为,新法对未成年人身份的多处强调直指其身心健康发展权这一核心法益,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净化其成长环境为目标。
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对学生普及新法、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至关重要。浙江省衢州二中高二(15)班班主任殷鹏打算组织学生成立法律研究小组,呈现新法与旧法的不同。然后在班级开展“班级模拟法庭”普法班会课,由学生表演情景剧展示校园欺凌等违法现象,并开设模拟法庭模拟审判过程,最后一起讨论如何利用新法例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端正不法行为。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文园小学教师章鑫刚则希望司法或者教育宣传部门能够多拍摄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警示宣传片,同时联合社会多方力量入校普法。
从“刚性约束”到“柔性引导”
“未年成人违法往往是家长疏于管理,部分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共同导致的。”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家长马女士向记者表示,公安的介入是对结果负责,而不能防患于未然,关键还是要建立家校社协同共育的监督管理机制。
记者注意到,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法,还有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了家校社三方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和义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17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17条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教育部专门出台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社会各方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应净化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增加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章节有具体规定。
法律终究起到的是兜底和警示作用,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教育”。“法律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它要高悬在那里,让未成年人知道不能触碰。”在储朝晖看来,相较于硬性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来说首先需要利用“教育之柔”,“而教育的责任不仅仅在学校,还应该包括家庭和社会教育。”
“在法律筑牢底线的基础上,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构建紧密联动的防护网,共同从源头守护未成年人安全、规范其行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云运提出,学校作为教育的核心阵地,要完善内部防治体系。通过定期反欺凌培训提升教师干预能力,设立学生支持小组和匿名举报渠道,将防治责任合理分层分配给学校管理者、心理教师、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家庭需要主动与学校形成教育合力,借助家长会、校园开放日等方式了解防治策略,关注孩子身心状态,配合学校开展同理心培育等教育;社会力量要主动补位,如社区可联合公安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巡逻,社会组织可提供专业心理辅导与法律援助,网信部门协同学校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形成 “校园预警—家庭响应—社会支援”的闭环。
“家校社三方要在预防教育、行为干预、后续支持各环节紧密衔接,将法律的刚性约束转化为日常的柔性引导,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成长环境。”张云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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