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7日 星期三
编后
教育的手段与目标必须统一
刘亚文

    围绕“纪律保证金”一事,30余位一线教师积极来稿,各方观点碰撞出当下校园管理的现实矛盾。部分教师对此表示理解,认为面对屡教不改的违纪学生,常规管教手段乏力,此举是无奈之下“猛药治沉疴”的尝试;也有不少声音表示反对,指出该行为涉嫌违规收费,且容易扭曲学生的价值观念。

    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或从法理底线坚决批判,或从教师处境深层追问,或从系统治理提出方案,角度不同,但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教育管理的手段,必须与育人目标高度统一。

    我们理解一线教师和学校的处境。面对反复违纪、难以引导的学生,传统教育方式收效有限,校园秩序维护压力陡增。这份急切心情,值得共情。但善意的初衷不能成为逾越边界的理由,现实难题也不等于可以抛开教育的根本原则另辟蹊径。

    从法理层面来看,收取“纪律保证金”明显触碰红线。2025年,教育部印发《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明确将以纪律约束等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纳入重点整治范围。2026年,教育部进一步公布20条“严禁”,对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实行精准治理。现行法规明确禁止学校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法定教育惩戒体系中从未将经济处罚纳入管理范畴。

    法律是所有教育行为的底线,无论诉求多么迫切、目标多么正当,都不能突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制定本规则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手握这一以育人为出发点的合法工具,却选择以收费扣款代替合规惩戒,是舍本逐末之举。

    教育领域有一条颠扑不破的准则:教育方式必须与教育目标高度统一。教育的终极目标是立德树人,纠正学生违纪行为,本质是引导学生明辨是非、敬畏规则、涵养品德。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曾指出,不存在“无教育的教学”,教育手段本身就是育人的一部分。用扣款、收费这类经济手段约束学生看似有效,却向他们传递出“过错可以用金钱弥补”的错误导向,非但无法实现品德教化的目标,反而从根源上消解了规则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意义。德国哲学家康德“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伦理思想在此处更具警示意义——学生绝不是我们达成短期管理目标的工具。

    从教师将学生锁入黑屋并言语恐吓到教师将学生悬于楼外威胁,再到学校收取“纪律保证金”,对这些事件的批评与反思为教育者厘清了行为优先级:法律法规为第一准则,教育常识与育人规律紧随其后,个人或集体的短期心理预期必须主动退让。我们可以积极探索管理办法,而不能为了迎合预期而放弃原则,更不能选择背离教育本质的路径。

    教育无捷径,更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猛药”。破解学生管理难题,终究要回归专业本身。坚守手段与目标统一的教育原则,既能守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价值塑造,也能促进教师精进专业能力,在坚守初心的过程中实现职业成长。守得住原则,教育方能行稳致远。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