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7日 星期三
构建惩戒与支持并重的治理格局
赵世庭

    收取“纪律保证金”于法无据,没有任何讨论余地。依法治教没有妥协空间,任何以“为你好”为名的违法行为都应被制止。那么,为什么学校要冒着违法风险收这笔钱?这背后可能是学校和教师的种种无奈。

    无奈之一:惩戒权萎缩与行为失范加剧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进步和家长维权意识增强,传统惩戒手段被极大压缩。批评教育可能被质疑言语不当,罚站可能被投诉变相体罚,请家长可能被指责推卸责任。与此同时,部分学生对口头教育已产生“免疫力”。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失效,违纪成本几乎为零时,学校迫切需要一种能让家长和学生真正感到痛的管理手段,比如借助经济压力倒逼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无奈之二:家校责任失衡下学校的“背锅”困境。学校很清楚,单纯约束学生不够,还必须让家长也承担起责任。但部分家长将教育孩子的一切责任推给学校,孩子违纪后要么不闻不问,要么到学校“兴师问罪”。学校既没有强制家长配合的权力,也缺乏有效手段督促家长履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虽已实施,但在基层的执行力度依然有限。在此背景下,“纪律保证金”成了对家长的一种硬性约束——钱是家长交的,扣款是家长自己签协议同意的,以此倒逼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无奈之三:现实中缺乏可行的替代方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禁止性规定非常明确,学校不能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随意停课,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轻易引入警察或司法机关介入普通违纪行为。社会对学校的要求是既要管住每一个学生,又不能使用任何有争议的手段。当制度性惩戒工具匮乏时,一些学校就只能自己“发明创造”,“纪律保证金”正是这种制度真空下的畸形产物。

    改变现状,首先需要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典型案例指导,让学校和教师有据可依、有胆敢用。同时,要为依法实施惩戒的教师提供法律保护,刹住“谁闹谁有理”的歪风。

    其次,强化对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训诫家长、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对于拒不配合学校管理、放任子女违纪的家长,应当探索将此类条款落到实处的方式方法,让家长真正成为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当家长感受到责任的压力,学校才可能从“保姆”和“背锅侠”的角色中解脱出来。

    最后,应当正视特殊学生群体的教育难题。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孩子、行为偏差学生等群体往往最让学校犯难。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社工服务等专业支持力度,而不是把全部压力转嫁给学校。学校需要的不是“纪律保证金”,而是专业、有效的行为干预资源。

    (作者单位系湖北省南漳县徐庶学校)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