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03日 星期三
学生权利与教育惩戒的平衡之道
郝盼盼

    循着“跳出教育看教育,跳回教育干教育”的思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也应“跳出看,跳回干”。中小学教育惩戒主要面向未成年学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影响较大的一个重要事项。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落实“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原则。

    在理念上,树立“双主体权利”的法治观念。教师是否有惩戒学生的权利,一段时间内存在争议,因为未有明确规定。直到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很快,教育部制定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教育惩戒规则》),赋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不但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而且给予了具体的惩戒手段,十几种惩戒手段按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梯次呈现。

    教师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但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作为被惩戒对象的学生也是法律上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学生享有生命健康与人身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肖像权和参与权、申诉权等一系列权利。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一定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一些教师并未树立学生权利的观念,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在教育部通报的13批93起教师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案例22起,排在所有问题的第一位。古罗马法谚有云,“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因此,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八项禁止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学家耶林提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教育惩戒规则》立法目的申明了对教师和学生权利的双向维护,既要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也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施行上,贯彻“两法两规章”的整体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简称“两法”。“两法”之下,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落实落细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并实施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短时间内,教育部先后以第49号令和第50号令发布两部部门规章,足见制度组合、协同发力的用意。“两法两规章”架构起涉未成年人法律的四梁八柱,凸显制度设计的整体格局。

    在“两法两规章”中,《教育惩戒规则》受到的关注度尤为高。一方面,《教育惩戒规则》回应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期待,与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的渲染有关。有些媒体甚至用“跪着的教师永远教不出站着的学生”这样的标题,吸引包括教师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注意。此外,在对教师的法治培训中,对《教育惩戒规则》的解读也相对较多。但中小学教师不能只盯着《教育惩戒规则》,《教育惩戒规则》《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在短时间内相继出台,就是希望教师意识到实施教育惩戒不意味着放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此,教师要将教育惩戒放在“两法两规章”的宏观法治背景下整体理解、系统落实。以罚站为例,《教育惩戒规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采取“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惩戒手段。在空间上,教师要让学生站在教室内,这是因为学生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在时间上,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这符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要求,“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否则,长时间罚站就可能变成对学生的变相体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小学二年级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初中二年级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罚站的时长不能整齐划一,要有所差异,这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分级干预”的理念。

    在操作上,形成“双向操作”的具体路径。随着儿童主体地位和法律权利的确立,学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不能一惩了之、一罚了之。根据《教育惩戒规则》的要求,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表扬、鼓励。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同时,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较大,对一些学生罚站一节课可能没问题,而有些学生可能就受不了,所以教师实施惩戒要及时沟通,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惩戒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惩戒的同时做好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惩戒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在充分考虑受惩戒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惩戒手段才能真正发挥教育作用,避免悲剧的发生。在一起因教育惩戒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教师因学生出现早恋问题让学生在办公室反复写检查,前后持续3个小时左右,惩戒学生过程中又要求家长到校,学生借口去卫生间,出了办公室后即从四楼的栏杆处跳下,摔到了二楼平台处。该案中,教师没有做到教育惩戒后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没有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从教师的角度,惩戒学生是为学生好,但有些学生没有感受到教师的良苦用心,感受到的全是委屈、压力,以至于做出自伤行为。

    教育惩戒要坚决防范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否则手段与目的发生背离,教育惩戒就毫无意义。因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双向操作”,以教育惩戒导向学生心理成长,以沟通帮扶导向育人效果。在教育惩戒的问题上,除了师生之间,家校之间也要“双向操作”,教师积极与家长沟通,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教师的管教工作,形成教育合力。教育惩戒只是手段,目的是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在这一点上,家校之间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

    (作者系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