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是我国普法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具有现代法治意识亦是青少年成为现代社会合格公民和国家建设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新法”)的施行,为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与实践遵循。
校园欺凌行为从“内部矛盾”上升为明确的治安违法行为。新法诸多条款与青少年行为密切相关,特别是围绕校园欺凌。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同时,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要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这一独立条款的增设,结束了校园欺凌长期存在的法律界定模糊状态。新法生效后,校园欺凌不再是单纯的学校内部事务,而是可以直接适用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同时,新法细化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相关规定,使得“年龄”不再是一概免责的挡箭牌。新法明确:14至16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这一调整改变了过去这些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做法,压缩了所谓“年龄免罚空间”。
新法通过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增加了矫治教育、记录封存等制度安排。公安机关对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训诫、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建立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这样一来,在应对恶性校园欺凌时,既有更有力的处罚工具,也有更完善的教育矫治和后续保护机制。
总体而言,新法释放的明确信号是:对恶意校园欺凌要坚决亮出法律底线,对未成年人既不能放任也不能简单“一罚了之”,而是在惩戒与教育之间寻找一个更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精神的平衡点。
青少年行为规范和校园治理底线更清楚,责任更具体。从青少年角度看,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日常行为的边界感,对什么算校园欺凌给出了更清晰的法律参照。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经对学生欺凌作出归纳,大致包括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类型。新法则把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的学生欺凌纳入治安违法,将这一判断标准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使得青少年违法界限第一次变得相对明确、具体。以前,许多学生和家长认为只要不构成犯罪,记过、警告、批评都无所谓。新法实施后,行政拘留、罚款、训诫、矫治教育,这些不再是课堂上的抽象、遥远的名词。
对学校而言,这次修法等于在两个环节上进一步压实了责任。一是对事件处置的硬性要求。新法明确规定学校在严重学生欺凌案件中负有报告和处置义务,明知不报、不处置要承担法律责任。各级教育部门也据此把学生欺凌防治的组织架构、工作预案、风险排查纳入日常督导。二是日常教育内容的升级和前移。新法要求学校必须把内容前移到日常教育中,而不是等到出现严重事件后再紧急补课。比较有操作性的做法包括:在法治副校长讲座、道德与法治课中,讲清楚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可能引发的治安后果,以及受害者、旁观者可以依法求助的路径;利用模拟场景、小剧场、主题班会等形式,引导学生讨论在冲突情境下如何求助、如何制止伤害,让学生能够区分正常打闹与校园欺凌,本身就是一堂重要的法治教育与心理健康课程。
新法的出台对家长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孩子多次参与校园欺凌,或者参与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不仅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家长也需要投入大量精力配合公安机关、学校完成调查、矫治教育等过程。因此必须提醒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加强规则意识教育,而不是事后以“年纪小”“开玩笑”等理由为孩子的行为开脱。
新法把法律底线清楚地放在了孩子和家长面前。对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加强自律、保护自己的机会;对少数有明显攻击倾向的学生来说,这是一条必须认真对待的警戒线。与此同时,学校和家庭被推到了更负责任的位置上。
以校园教育为端口是社会公德教育和规范引导的重要途径。校园欺凌并不是孤立现象,它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公共规则感密切相关。这次修法,在学生欺凌之外还系统调整了正当防卫、扰民行为、高空抛物、公共秩序等一系列条款,显然不是只盯着校园,而是希望通过一部基础性法律,重新勾勒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边界。从社会公德教育的角度看,这也凸显了本次修法的更深层意义。
一是校园安全被纳入整体治安管理视野,为公德教育提供了鲜明案例。学生欺凌入法后,媒体、学校、社区围绕这一条款展开了大量普法报道和主题活动。它让社会意识到,尊重他人身心、反对暴力排斥,不只是学校校纪校规的要求,还是国家法律的底线要求。
二是惩戒与矫治并重,有助于在公德教育中避免简单化的严打思路。修法说明中明确指出,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要从重处罚,同时又通过合适成年人在场、记录封存、矫治教育等制度,尽可能兼顾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真正负责任的治理,既要敢于亮剑,也要给改错留机会;既要让施暴者认清行为的严重性,也要帮助其走出错误行为模式。这种惩教结合的价值取向,本身就是极具现实感的公德教育素材,也是开展社会公德培养的重要路径。
三是新法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格局,为日常规范引导搭建了更丰富的平台。新法把学校责任纳入法律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对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司法机关的职责作出明确分工,这使得校园欺凌防治天然具有协同色彩。在一些地方实践中,公安、检察、教育、团组织、社区联动开展安全教育课、法治宣传周、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既解读法律制度,也传递邻里互助、尊重差异、宽容失败等社会价值,让校园成为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切入口。通过具体案件、真实场景,将抽象的公序良俗转化为学生、家长都能理解和践行的行为准则。
从现实角度看,以这一轮修法为契机,配合好学校课程改革、家庭教育指导和社区治理创新,有望逐步形成更为完备的社会规范结构:法律通过明确底线,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学校、家庭、社会通过持续的教育和支持,在红线之上共同塑造一种更尊重规则、更注重素养的日常生活方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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