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中学10余名在校生私下结成小团体,张某是该团体成员之一。因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张某在课间将孙某约至厕所,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孙某否认举报,张某便警告道:“这几天放学路上小心点!”随后,张某纠集团体其他成员,将孙某带至学校小树林内实施殴打。孙某将此事告知老师后,老师仅作了口头批评教育,认为这仅是同学间的普通冲突,未再作进一步处理。数日后,张某等人以孙某“告状”导致自己被批评为由,再次将孙某带至校外进行殴打,并威胁称:“如果再报告老师,我们就打断你的腿。”此次殴打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随后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学校与其他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那么,这起事件如果是发生在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新法”)施行后,学校的处置方式应当作出哪些调整?若处置不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新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新法第六十条则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显然,新法施行后,学校对这起欺凌事件的处置方式必须从“内部消化”转向“依法处置”。在首次接到孙某关于被威胁和殴打的报告时,学校就应立即终止仅作口头批评的“和稀泥”做法,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警方介入调查。鉴于张某等人实施了两次殴打且造成伤害,已符合新法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已满14周岁的欺凌者适用行政拘留,学校应配合完成证据固定和后续的矫治教育工作。此外,学校因前期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相关负责人还将面临行政问责风险。总之,学校不能再将此类事件简单视为学生冲突,而必须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借助司法力量进行干预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推动学生欺凌防控从“校规约束”迈向“法治刚性治理”,将欺凌治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法治高度,对学校的防治责任提出了全新要求。为此,各学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学生欺凌治理工作。 首先,厘清法律界定,从“内部处理”转向“依法识别”。新法已经明确了公安机关要介入处理学生欺凌。对学校来说,第一步是建立准确的识别机制,把普通的打闹嬉戏与真正的学生欺凌区分开来。按照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发生的,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核心特征在于力量上的不对等性、主观上的故意性、行为上的欺压性和后果上的伤害性。学校应成立由法治副校长、心理教师、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及时对疑似事件进行调查认定,避免将欺凌简单归类为“玩笑”或“矛盾”而草草处理。 其次,把握惩戒与教育尺度,配合落实“分级干预”。新法对未成年人涉及违法行为的惩戒标准做了调整。学校要主动了解相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欺凌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层次、分情况进行干预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开展批评、教育,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当面口头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可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严重欺凌,学校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再次,强化“强制报告”义务,摒弃“捂盖子”心态。新法明确了学校对严重学生欺凌事件的依法报告和处置责任。学校必须摒弃因担心声誉受损而隐瞒不报的惯性思维。要把报告流程规范化,制定清晰的校园欺凌处置指引,把“发现—制止—通知家长—调查认定—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这一流程明确下来,确保一旦发生严重欺凌事件能第一时间依法启动报告程序。 最后,建立长效机制,将防线前移。学校平时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邀请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以案释法,重点解读新法中“年龄不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责金牌’”的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敬畏之心;完善各项预防制度,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和校园隐蔽矛盾排查,精准捕捉欺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把欺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